《旅游法》能否把旅游“打回原形”?

  • 201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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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4日,省市旅游局联合开展旅游市场大检查。记者了解到,兰州市不少旅行社推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之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涨。主管部门认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对于《旅游法》的施行,不少人抱着极大的热情和期望,这来源于《旅游法》的几项规定。当前旅游市场混乱,是不争的事实,不少报团跟过旅行社的人直呼上当坑爹,加景点、进商场、强制购物等行为是导致旅游质量低下的直接原因。对此,《旅游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鉴于导游工资低、不得不通过加景点、逛商场等方式赚取回扣。《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看似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对保护游客利益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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