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零负团费”

  • 2012-04-24
  • 分类:旅游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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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局严惩“零负团费”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4月下旬开始,太原市旅游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近8个月的“旅行社‘零负团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强化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监管力度。

 

  “五一”小长假眼看就要来临,太原市旅游局将“五台山二日游”和“平遥、乔家大院一日游”两条游客最喜爱的线路作为当前整治重点,并向市民公布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包括必要的门票费、交通费、导游服务费、住宿费等的最低成本价。“五台山二日游” 最低成本价为292.2/(包含五爷庙、显通寺、菩萨顶、黛螺顶四个核心景点),“平遥、乔家大院一日游” 最低成本价为201.3/人。从51日起,凡低于此价格招徕、接待游客的旅行社,均视为涉嫌“零负团费”经营, 将依照《旅行社条例》从严惩处。

 

  据介绍,此次活动主要针对目前一些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的旅游合同不规范、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及导游人员欺诈、强迫游客购物非法牟利、导游人员收取“人头费”、 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等不法行为。

 

  太原市旅游局将采取实地检查、业务档案检查、随团跟踪暗访等开式进行检查。整治工作也将由近及远,先省内线路后省外线路的方式展开,最终探索建立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零负团费”是旅行社以等于或低于旅游接待成本招徕、接待游客的违规行为,这种违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声誉,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太原市旅游局文件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队文件
并旅执字〔2011〕7号
 

 
关于进行短线旅游线路检查的通知
 

太原市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按照太原市旅游局《深入开展旅行社“零负团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近日,我大队将开展短线旅游线路旅行社经营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对旅行社短线旅游签订《旅游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必须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出的旅游合同。“五台山二日游”、“平遥、乔家一日游”等短线游必须使用新推出的短线旅游合同。严禁旅行社用收据代合同或不签订合同,要求做到团队一团一签,散客人人签。

    (二)“五台山二日游”、“平遥、乔家一日游”两条旅游线路招徕、接待旅游者的价格不得低于最低成本价。市旅游局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五台山二日游”最低成本价292.6元/人(包含五爷庙〈万佛阁〉、显通寺、菩萨顶、黛螺顶四个核心景点);“平遥、乔家一日游”最低成本价201.3元/人。凡低于此价格招徕、接待旅游者的,将视为涉嫌“零负团费”经营。

        二、检查方式

    (一)对旅行社散客发团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旅行社团队业务档案检查。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的;转并团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恪守诚实守信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太原旅游行业良好形象,共同建设健康诚信和谐的旅游市场秩序。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据《旅行社条例》从严惩处。

    特此通知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短线游 检查 通知  抄  送:省旅游质监所,市旅游局
 太原市旅游执法监察队  2011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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