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旅游法》的修改,对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第一款等条款中有关“领队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此后开展领队业务不需领队证。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检合规部总监李广表示,“从修改的条文来看,领队业务将作为导游业务的一种,后续开展领队业务不需要持有特别许可的证件,只要是导游,符合旅游法的规定,都可从事领队业务。但是现有的领队证是否已全面取消,目前还无法确定。另外,此次《旅游法》的修改也为《旅行社条例》的修订扫清障碍,打下法律基础。”
修正原文如下: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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