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旅游法》生效,以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旅行社不允许以低于成本价获客。因为当地组团价格提高,部分旅行社人数大幅下滑,有的旅行社游客量同比下滑超过八成。为了应对游客下滑,业内普遍达成共识,“低价游”一直存在。
那么,到底怎么界定“低价游”呢?
“以国内来说,三星级酒店的住宿不会低于每晚200元,如果团费很低,就要考虑下是否是 不合理低价游 了。”嘉华旅行社出境部工作人员表示,不合理低价游与正常旅游相比,行程可能一样,但具体的景点、餐饮标准、住宿条件、购物时间等等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
早在2015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明确了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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