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王先生和家人今年上半年在当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个欧洲两国游产品,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十几天的游览结束,回国后的他却走上讨债的漫漫长路。
王先生告诉记者:报名参团时旅行社并没有向我们提及有保证金的事,临行前两天才通知说因材料问题需要交5万元保证金,否则不能成行。可是,旅行社并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销签10天后返还保证金,反而玩起了失踪。
这笔所谓的保证金究竟该不该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飞云表示:国家旅游局在2015年的时候曾经发过一个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出境社是可以收取出游保证金的,但是对于这笔出游保证金,通知上要求通过银行资金托管的方式,但现实中很多出境社不是这么做的,它都是自行收取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可以收取的,而且在这个行业里边,收取保证金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潜规则了。但是,收多收少,旅行社都是根据目的地国家、游客个人信誉等情况自己来定的,其实就是一家之言。这样的话就必然存在一个资金收取之后的监管问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旅行社并没有把银行托管的要求落到实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一步规范?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分析,国家旅游局2015年作出的通知,要求有专项的银行托管,各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公布一个统一的银行帐户,所有的费用直接打入这个银行帐户。如果不设立这么一个统一的、第三方监管的、完全脱离旅行社的帐户的话,国家旅游局2015年的通知就会被虚置,消费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胡钢建议:我们可以做一些替代性的方案,没有必要一定要收钱。对某些所谓的高风险旅客,可以引入某种保险制度,可以要求消费者去投保,但是保险公司应该由我们消费者自主选择,同时严格禁止保险公司以某种形式回馈给旅行社,搞所谓的回扣等等。我们用保险来替代直接缴纳现金,整体的风险会大大地降低,而且能隔离风险、防范非正常行为的发生。
那么,如果真的碰到旅行社卷款跑路的情况,这钱还能追得回来吗?
胡钢说:如果旅游公司的负责人或者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而且无法联络的话,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个时候除了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外,我强烈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请特别注意,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侦察手段、侦查权限,获取证据的能力等等,要远远强于一般行政监管的队伍。所以如果能够立起刑事案件,一定要尽量的争取。
重庆将设温泉旅游日 做响“世界温泉之都”(2019-10-26)
在那个说走就走的年纪,没有网络依旧暴走的桂林(2019-10-26)
上海迪士尼“双十一”预售66.66万元套餐,有人买单吗?(2019-10-26)
太空旅游第一股最快周一问世!维珍银河将“借壳”登陆纽交所(2019-10-26)
先“卖子”后跨界 三特索道忙自救(2019-08-30)
2022年5A级国有景区将全面实行门票预约制度(2019-08-30)
中国旅游团在日本遭地接“甩团”(2019-08-30)
发表评论
提示:请先登录再进行评论,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