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台了《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若有扰乱公共汽车、地铁、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在文物古迹上乱涂乱画、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不遵守规定,恶意破坏旅游设施的;破坏生态环境,踩踏绿地、摘折花木和果实、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违规追捉、投打、乱喂动物;违反旅游场所规定,随意插队、高声喧哗,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违反《若干规定》重点治理清单其他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厦门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以上不文明行为的,厦门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监护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厦门市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履行的文明旅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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