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再区分国内社和国际社

旅行社不再分“国内国际”

旅游合同须写明十余项必备条款

3月18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京召开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说,《条例》对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类将被取消。据了解,《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杜一力说,修改后的《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说,为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条例》规定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新的《旅行社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4月17日,新《旅行社条例》起草人之一、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李磊就《旅行社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对省内各地州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和250家旅行社经理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

  李磊指出,新的《旅行社条例》与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在几个方面有了较大的调整和变化。第一,取消了旅行社分类,即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之分;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第三,旅行社分设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打破区域的界限,鼓励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第四,为防止零负团费和自费项目的产生,对旅行社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可以降低50%。

  同时,在旅游合同方面,合同内容要详尽载明规定的十余项必备条款,以达到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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