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旅游市场频现各种“非法一日游”行为,而行程中常常会令消费者受到财产损失的正是与涉嫌组织“非法一日游”的旅行社、导游勾连的那些旅游购物“黑店”。此前,有消费者曾表示在旅游购物店以高价购买名不副实的玉石、玉器等商品,而北京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也曾多次查处市内各景区周边的旅游购物商店,并数次发现有商店将大比例销售收入提供给旅行社、导游甚至旅游大巴司机作为提成的情况。去年11月底,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就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十三陵地区从事“非法一日游”接待的旅游购物商店进行了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另根据去年8月开始实施的新版《北京市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非法一日游’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这一现象背后黑色利益链条形成的主要原因。”有法律业内人士表示,旅游购物商店与游客是商品买卖的交易关系,而游客与旅行社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商店与旅行社则无任何交易关系。但是由于游客购买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把自己的旅游需求委托给旅行社,到哪些景点游玩,怎样游玩及购买哪些纪念品、特产等均由旅行社的导游安排,由此导游便有了影响游客购物的能力。
此前,有一些旅游购物商店正是利用了上述关系,以付给旅行社、导游或者司机回扣、人头费为条件进行贿赂,取得交易机会、获得优于同业者的竞争优势。上述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已成为商业惯例的市场行为予以尊重。但对于商业贿赂来说,由于商这一过程中存在行贿方、利益被侵害方和受贿方的“三方关系”,其中行贿方与利益被侵害方之间是交易关系;受贿方与利益被侵害方之间是基于雇用而负有忠诚义务的关系,或基于法律、职务等而负有廉洁义务的关系。所以,旅游购物商店属于通过提高售价,按比例将游客消费总额支付给导游,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而导游基于旅游合同和其职务,对游客负有廉洁义务的人,如果违背这一廉洁义务收受商店的财物,也就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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