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不能停在纸上

  • 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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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天,就是“十一”长假,各类旅行社想必已经摩拳擦掌,期待赚个盆满钵满。
  然而今年有点不同:“十一”当天,旅游法落地。这等于给旅行社“拴上”了更严格的法律“缰绳”,也给一些旅行社提了个醒儿:再想和以前一样,诱骗、误导、强迫游客购物,或者擅自更改合同约定,另行安排收费项目,就得掂量掂量这违法的成本和后果。
  旅行社可能会狡辩:旅游法“十一”才正式实施,之前我这么干你总不能说违法吧。其实,在旅游法“出生”之前,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出声”,对旅游行业运营加以规范。
  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说的清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再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说的明白,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此外,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节民事利益关系的法律中,对旅行社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也有相应规范。应该说,无论之前还是现在,旅游行业头顶之上,始终都悬着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旅行社和导游们从未逃出过法律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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