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行社力推“三无产品” 出境旅游价格翻番

  •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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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条对于旅行社安排购物项目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由于直指旅游业畸形发展的毒瘤“零负团费”,可谓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然而业界对这项禁止性规定存在误读,那么实际上《旅游法》对于购物项目、另付费项目究竟是如何规定的?海南地区的旅行社又做了哪些准备来适应这些规定?南海网记者对海南地区部分旅行社进行了解。
  《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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